附录B

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

不了解最高法院的人,或许会对这些与它的运作情况和宪法依据有关的背景知识感兴趣。时光飞逝,可最高法院成员的更新换代却极为缓慢。九名成员都由总统任命,参议院确认,只要“品行端正”,就可终身任职。杰弗逊总统在任期间,最高法院没有一位法官退休、逝世,他为此郁闷不已。最近数十年间,总统渐渐倾向于从具备司法从业背景的人群中挑选大法官。更早之前,前参议员、前州长、前内阁成员,甚至一位前总统,都担任过大法官。近几年来,许多人出任大法官之前,都曾在下级法院(通常是联邦上诉法院)任职,与绝大多数联邦法官一样,这些人到中年才开始司法生涯,之前也都有法律工作经历,如从事律师执业,或在法学院任教。注513

最高法院的决策功能,比人们想象的要更加有限。它的主要工作,仅限于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。这些法律包括联邦宪法、国会立法、联邦行政规章,它们总体数量有限,因为绝大多数法律,如家事法、财产法、多数侵权法、商法和刑法,是五十个州(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议会、州长和司法系统),而不是联邦政府制定的。约95%或者更多的诉讼发生在州法院系统内。

在联邦法律领域,最高法院只审理少量案件,大部分案件需要解决不同下级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分歧。姑且以案件数量作为说明,假设州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四千五百万起案件。其中,预计有八万至十万件会涉及联邦法律问题,并诉至联邦上诉法院或州终审法院层面。这其中,又有八千起案件的败诉方,会申请最高法院审理。最高法院每年最多审理和宣判约八十起案件。所以说,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,完全只是冰山一角。注514

这八十起案件,虽然数量不大,却非常重要。因为最高法院通常审理的,多是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案件,最高法院的判决能够解决上述冲突,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。

而且,最高法院的历史表明,许多案件的判决——如那些废除种族歧视或重划选区的案件——已经改变了我们国家的命运。总之,由极少数观点迥异、背景多元、终身任职者组成的最高法院,审理着极少数与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。最高法院的判决通常是终审判决,并将产生重大的法律和现实影响。

本书读者需要了解一些宪法基础知识。(我建议那些还没有了解过的读者——以及最近没了解过的读者——阅读一下宪法全文;这是一份文字极其简明洗练的文件。)联邦政府即由这份文件创制,我们的宪法于1789年通过,“权利法案”紧随其后发布,之后陆续经过十七次修正。从通过之日起,宪法及配套的“权利法案”就提供了一个民主政府的框架。这个框架包括:对联邦政府的直接授权(其他权力仍保留于各州);政府权力的配置(在立法、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之间);对个人自由的保障(尤其是“权利法案”),包括言论自由、出版自由、宗教自由、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自由、私人财产被征收后应受到的合理补偿,以及可能面临刑事检控时,受到的公正程序保障。

内战之后,我国通过了第十三、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,这些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,加大了对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,避免其受到各州侵害,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受到公正、平等的对待,并开始保护少数族裔的投票权。随后通过的修正案,确定了参议员由普选产生,保证了女性的选举权,取消了人头税,将行使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至十八周岁。

而且,国会不能仅靠通过一部普通的法律,就无视最高法院对宪法内容的解释。除非最高法院自己修改或推翻一起宪法判决,否则的话,该判决不得以修宪以外的方式改变。而且,修改宪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,必须得到国会两院三分之二成员的支持,以及全国四分之三的州的同意,或者召开特别制宪会议(这类会议从来没召开过)。总之,宪法是一份简明扼要、内容全面、实用性强、垂范久远的文件,确立了我们的政府框架。注515

最高法院的工作有四项重要的基本特征。第一,但凡最高法院决定审理的案件,都由明确、限定性的标准决定。这些基础标准,并不取决于案件涉及法律问题中包含的实质利益。它并不假设最高法院的判决比下级法院“更高明”。就像杰克逊大法官说的,最高法院并非因为不会犯错才是最终权威,相反,最高法院之所以不会犯错,仅仅因为他是最终权威,拥有说了算的权力。注516

这一标准也不要求最高法院去审查每一份申请(申请最高法院审理该案),以判断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。基本公正不需要通过审查这类申请来保障。毕竟,每位当事人之前都已经历过初审与上诉审。而且无论如何,仅有九位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,不可能每年都去逐项审查、评判八千件下级法院裁判的公正性。

担任过美国总统的首席大法官威廉·霍华德·塔夫脱曾解释说,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标准,是为满足联邦法律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需要。如果所有的下级法院依据同样的宪法或法律条文,能够得出类似的结论,说明法律适用已经统一。最高法院就没必要审理这类案件。然而,如果下级法院看法不一,有的这样适用法律,有的那样适用法律,最高法院就有必要审理该案——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。有时,我们还会因为存在某种特别情形,批准审理该案的申请——如某个下级法院宣布一部联邦法律违宪时。但是,大多数情况下,下级法院之间的意见分歧仍是我们受理案件的常用标准。注517

第二,履行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能时,最高法院通常必须确定某个语词或某段文句如何适用于特定情形。因此,法官必须解释语词或文句的含义。例如,法律中的“成本”一词,是否包括父母聘请专家证人支出的费用(为了成功令当地教委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)?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“无理搜查与扣押”的条文是否要求警察在已经将司机逮捕并拘押的情况下,仍需在获得搜查证后,才能对汽车进行搜查?注518

第三,最高法院审理某起案件时,每位大法官通常要阅读十到十五份(或者更多)诉讼意见书(法定要求是每份三十至五十页),这些意见书多由双方当事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交。这些人一般包括联邦政府、州政府、执法部门、商业团体、工会、环保组织、公益组织,等等。读完这些诉讼意见书后,大法官们会听取一个小时的言词辩论,并有机会向律师们提问。随后几天中,大法官们会在内部会议上研讨案件,并形成一个初步意见。首席大法官如果位于多数意见方(或者,如果他不在多数方,则由多数方资历最深的大法官)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判决意见初稿(通常是十五到三十页),借此解释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其理由。判决意见初稿的主笔人完稿后,会提交全体同僚内部传阅,其他大法官会提出建议;最后,有些大法官会加入该意见,有些会撰写协同意见(同意判决结果,但对判决理由却有不同认识,或存在额外理由的意见书),有些会撰写异议意见,有些会加入其他大法官撰写的异议意见或协同意见。所有意见稿完工,或已表态加入哪份意见之后,审判工作即告完成。至少有五位成员表示赞成的意见,将成为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。(如果有一位大法官回避,最高法院形成4票对4票的投票态势,下级法院的裁判将自动维持。)所有判决意见都会公之于众,并列印存档。30%的裁判为一致判决。约25%的案件会形成勉强多数(5票对4票)。然而,尽管存在勉强多数和有争议的判决,但大法官之间仍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。

第四,研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时,应注意宪法设定的政府框架。宪法其实为不同政府部门的职权设置了边界。这个边界不仅包括政府架构,也包括对权力的明确界定与限制,据此保护个人自由免受政府侵犯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最高法院守护着这些边界,判定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某个行为是否越界,或者踏入禁区。从法律角度厘清上述边界,或许非常困难。例如,什么时候一部法律会逾越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边界,侵犯到言论自由(如限制政治竞选捐助)?什么时候一部禁止堕胎的法律会突破法律限制?

各个社团、城市、州乃至整个国家的事务,是由浩如烟海的政府决策(包括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规则)决定的,在这么多的决策中,最高法院界定权力边界的判决,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。宪法推定,美国人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出政府官员,以民主形式做出上述数量庞大的政府决策。

本书在讨论基本决策框架之后,也提出了新的问题。公众是如何逐步接受最高法院的决策地位,并认为这些决策是正当合法的——哪怕大家内心极度不认同最高法院的判决,也会予以服从?最高法院应当如何作为,才能提升公众对法院的信任,并有利于这种信任的长久维系?